【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如皋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季某与朱某离婚。婚生子朱小某随季某共同生活,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朱某自2021年1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1500 元,自2022年开始每年增加200元生活费/月(即 2022年每月给付生活费1700元,2023年每月给付生活费1900元,依次类推),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 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并给付当年的抚养费用。位于如皋市某处的房屋一套归朱某所有(该房屋现登记在朱某名下),自2021 年 1 月份开始该房屋所有剩余贷款由朱某偿还。朱某自愿给付季某345159元,分期履行。
因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季某向如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法查封并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朱某名下位于的不动产,上拍成交后,成交价为905296元。
上述拍卖款项,扣除买受人垫付的税费27223.99元、拍卖服务费用3000元、本案执行费5142元、退还原承租人陈某租金1900元后,发放抵押权优先受偿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90057.2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发放申请执行人季某给付款本息356000元及婚生子朱小某2021年度生活费18000元,合计374000元。剩余款项403972.81元中,转移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52864.75元。另外,如皋法院在其他两案分别保全拍卖尾款30万元、37347.48元,该保全款项暂无法发放,余款13760.58元退还被执行人朱某。至此,申请执行人季某申请执行的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往往矛盾较大。本案中,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做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主动从案涉不动产中迁出。如皋法院对该不动产进行询价确定起拍价格,迅速挂网拍卖。通过该案的执行,既将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双方协商,同时将婚生子2021年度的生活费履行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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